勞資社保

關于增加機關事業(yè)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的實施意見

時間:2019-12-10 來源: 點擊數:

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

(2018年12月13日)


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(fā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子調整機關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(yè)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8〕112號)等文件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如下實施意見。

一、增加離休費的辦法

(一)從2018年7月1日起,機關事業(yè)單位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:行政管理人員,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700元,省部級副職1150元,廳局級正職900元,廳局級副職750元,縣處級正職600元,縣處級副職500元,鄉(xiāng)科級及以下400元;專業(yè)技術人員,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,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80元,講師(含相當職務)及以下職務400元。

(二)經組織批準享受省部級、廳局級、縣處級政治生活待遇的離休人員(不含按有關規(guī)定享受單項待遇的人員),分別按省部級副職、廳局級副職、縣處級副職的標準增加離休費。

(三)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,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費。

二、經費來源

這次增加機關事業(yè)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所需經費,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。對省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所需經費,省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。

三、組織實施

各級政府要全面落實保障責任,統(tǒng)籌安排和調度財政資金,確保離休費及時足額兌現,堅決防止出現拖欠。各省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,對未及時足額兌現造成離休費拖欠的地方或部門要予以問責。

四、審核辦法

省直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,原屬省委管理的干部,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核;其他人員,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。各地增加離休費審核工作,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,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組織、財政部門組織實施。

本實施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