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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獎勵學分管理辦法
(試行)
為做好獎勵學分管理工作,根據(jù)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學分制改革實施意見》有關要求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獎勵學分是指學生在校期間,以我校學生名義參加課外實踐活動并獲得成果者,按規(guī)定獲得的學分。
第二條 獎勵學分單獨記入學生成績檔案。學生在校學習期間,獎勵學分最高計10學分,超過10學分按10學分計。
第三條 獎勵學分包括“研究類獎勵學分”、“技能類獎勵學分”和“實踐類獎勵學分”等。
1. 研究類獎勵學分是指參加科技活動獲獎、主持、參與各類教學科研項目、公開發(fā)表學術論文、研究成果獲獎、獲得國家專利等所獲得的相應學分(具體項目及分值見附表1)。
2. 技能類獎勵學分是指參加學科競賽、文藝表演和體育競賽等,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所獲得的相應學分(具體項目及分值見附表2)。
3. 實踐類獎勵學分是指參加各類社會實踐活動取得優(yōu)秀成績并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而獲得的相應學分(具體項目及分值見附表3)。
第四條 獎勵學分的認定與管理
1. 教務處是獎勵學分的主管單位,負責獎勵學分的認定;校團委、學生處是課外實踐活動的組織單位;院系是課外實踐活動的具體實施單位,負責本院系課外實踐活動的開展和獎勵學分的初審工作。
2. 每學期最后2周,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,填寫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獎勵學分申請表》,并附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,交所在院系審查后,統(tǒng)一報教務處復審。
3. 教務處復審后,統(tǒng)一進行公示。公示無異議,經(jīng)主管領導審批,將學生所得的獎勵學分記入成績檔案。
4. 同一學年、同一成果累次獲獎,一般只以最高獎項計算1次獎勵學分;集體獎項與個人獎項有重復的,取最高值計獎勵學分。
5. 對弄虛作假獲得學分者,取消其獎勵學分。
6. 獎勵學分可以替代任意選修課程學分,但替代學分不得超過4學分,并且不能重復替代。
7. 凡獎勵學分累計達到10學分者,學校授予“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創(chuàng)新實踐優(yōu)秀學生”稱號。
第五條 本辦法自2010級本科學生開始施行。
第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
附表1
研究類獎勵學分項目及分值表
項 目
獲得等級或內(nèi)容
學 分
備 注
科研獎勵
國家級
一等獎
10
二等獎
三等獎
省 級
6
5
4
市級、校級
3
2
科研項目
通過鑒定或結(jié)項
省級
發(fā)表論文
特殊期刊(SCI、EI、ISTP或A&HCI、CSSCI收錄,或被《新華文摘》、《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》全文收錄)
前5名
第6名以后
8
核心期刊
第一作者
第二作者
第三至
第五作者
1
一般刊物
0.5
獲得專利
創(chuàng)造發(fā)明
實用新型
外觀設計
注:1. 科研集體項目按照排名前后分配:二人合作6:4,三人合作5:3:2,四人合作5:3:1:1,五人合作5:2:1:1:1,六人合作4:2:1:1:1:1。
2. 學科競賽獲獎等級以證書(文件)為準;學術論文發(fā)表以收到錄用通知書或正式刊物為準;專利發(fā)明以專利發(fā)明證書為準。
3. 一名學生參加多項學科競賽或正式發(fā)表多篇學術論文,有多項專利發(fā)明,所得學分可以累加;同一競賽成績獲多項獎勵,按可獲得的最高學分計算,不得累加。
附表2
技能類獎勵學分項目及分值表
學科競賽
優(yōu)秀獎
文化、藝術、體育比賽
第一名
第二至第六名
其他參與者
注:1. 若獎項設有特等獎,則在一等獎的基礎上加2分。
2. 社會團體、行業(yè)聯(lián)合會等組織的各類競賽,按照相應格次降一格給予學分。
附表3
實踐類獎勵學分項目和分值表
項目
獲得等級和內(nèi)容
學分
備注
社會實踐活動
獲國家級表彰的實踐小分隊成員
獲省級表彰的實踐小分隊成員
獲校(市)級表彰的實踐小分隊成員
獲國家級表彰的社會實踐先進個人
獲省級表彰的社會實踐先進個人
獲校(市)級表彰的社會實踐先進個人
志愿服務活動
獲得國家級表彰
獲得省級表彰
獲得校(市)級表彰
附件:獎勵學分申請表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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